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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法律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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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风险投资具有循环性,它是以“投资—撤资—再投资”的资金运作方式为特征的,在这个循环中“撤资”是核心部分,因为能否顺利撤资,即风险资本能否从风险企业中成功退出,不仅关系到前期投入的资金是否能收回,而且还关系到资本循环是否能顺利进行下去。如果没有方便、快捷的退出机制。
作者 王成梅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福建法学》 2004年第1期24-27,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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