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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应予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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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潘少军认为:影响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少的因素主要有:一、一些法官对证人出庭作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仍满足于在法庭调查中宣读证人证言。二、证人保护制度上的滞后性。三、立法上的因素。一是对证人是否必须出庭作证无明确规定。二是法律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所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三是法律没有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问题。四、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
出处 《福建法学》 2004年第1期64-6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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