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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费社会统筹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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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的北京、天津、河北、辽宁、河南、四川、山东,以及湖北的蕲春等省市(县)一些地区和行业相继对现行企业劳保医疗制度进行了大胆改革,积极探索企业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路子。纵观这些试点地区经验和作法,主要特点表现在: ——在大病保障方法上,按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工人,混岗大集体职工)每人每月2—3元,由企业统一向劳动部门设立的专职机构缴纳,存入在银行建立的“大病统筹基金专户”,专款专用。凡参加大病统筹的单位,当职工患大病、重病时。
作者 何丹生
出处 《中国劳动科学》 北大核心 1992年第12期31-32,共2页
关键词 保险 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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