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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造师专业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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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 按照人事部、建设部《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的规定,我部会同有关部门, 研究确定了建造师专业划分。
出处 《铁道工程企业管理》 2004年第2期13-1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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