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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的行为构成一罪还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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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曹某,原系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2001年9月曹某和王某(系曹的远亲)达成口头协议,由曹代理王被农用车撞伤一事赔偿的民事纠纷。曹某谎称在法院立案诉讼需要费用,先后两次收取王某人民币5000元和3200元(无收款手续)。钱到手后,曹某用于个人炒作外汇。
作者 韩江龙
出处 《江淮法治》 2004年第4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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