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和解制度是现代各国破产法制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然而我国破产法有关和解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 ,阻碍了和解制度功能的发挥。文章从立法例和和解债权的处理方法两方面进行探讨 ,指出应采用和解分离主义立法 ,并从和解债权的范围。
出处
《福建行政学院福建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4年第2期74-78,共5页
Journal of Fujian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 and Fujian Institut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