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独立人格的确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早期分散的个人人格,到由数人聚集而成的闭体人格,最后演进为公司的独立人格,这一过程反映了日益扩大的生产规模,不断改进的经营管理以及飞速前进的技术手段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客观要求.所谓公司独立人格是指公司的人格与股东的人格相互独立;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亦即"股东有限责任",二者的有机结合使公司如同注入了神奇的力量,迅速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正如美国学者伯纳德·施瓦茨所说:"正是公司制度使人们能够聚集起对这个大陆进行经济征服所需要的财产和智慧".因为公司独立的人格能够鼓励投资、降低风险、增进市场交易,而使这一制度成为乃至今天市场经济中的"主旋律".虽然如此,在千变万幻的现实面前,公司独立人格制度仍会留下星罗棋布的遗漏和盲点,实际运作中,经常表现为公司人格被滥用而成为一些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在这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就应该在追求一般正义的同时弥补对个别正义的损害,使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关系达到重新平衡,以维护公司法人制度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的实现.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出处
《当代经济》
2004年第4期27-28,共2页
Contemporary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