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没有历史交易数据可供参考 ,可比公司倍率法在世界范围内被越来越多的用于I POs股票的发行定价中。然而受到市场效率和已上市公司数量的限制 ,可比公司倍率法在我国现阶段应该慎重使用。同时指出 ,该方法在内容上还有不够完善的地方 ,主要是没有考虑新股长期价格表现问题和生存期限问题。
出处
《工业技术经济》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116-117,共2页
Journal of Industrial Technological Economics
基金
重庆大学基础及应用研究基金项目 (0 0 3 0 63 )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