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刘瑾罚米法为例考察刘瑾专权与赎罪制度二者的关系。明代赎罪制度建立初衷是“以济法之太重” ,降低对犯罪者的刑罚。刘瑾专权时滥用赎罪制度 ,以罚米法的形式大肆处罚朝臣 ,一方面固然是出于当时国库空虚的客观需要 ,体现了罚米法佐国缓急的功能。另外又成为刘瑾打击正直朝臣的手段之一。罚米法行用过程中挟带索贿及罚米所获部分落入此辈手中 ,因此 ,罚米法也是刘瑾辈贪污的渠道之一。
出处
《历史教学问题》
CSSCI
2004年第2期58-62,共5页
History Research And Teach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