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名人姓名申请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拥有在先姓名权的知名人物承担一定的利益损失,造成一方或多方得利,也会在消费者中造成对商品、服务来源、质量的误认,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将产生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冲突问题。《商标法》虽然对这种冲突的解决做出相应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也解决不了与名人姓名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冲突问题。故建议借鉴国外立法,对能否使用名人姓名注册商标做出明确规定,赋予名人以商品化权,并建立相应的权利冲突主动审查制度。
出处
《学术交流》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37-39,共3页
Academic Exchan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