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选择恰当的立法目标和标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经营主体的经营目标发生了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也就不可避免地变成了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桎梏.为适应我国农业经济发展不平衡,农业生产具有区域性、层次性的特点,国家应通过专门立法对农业保险经营实施稳定的法律调整.从国外的实践看,各国举办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有两类:一类主要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同时兼顾农业发展;另一类主要是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一般来说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属于前一种,发展中国家的农业保险属于后一种.
出处
《农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34-34,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