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相比较而言 ,实质法治论是一种较为妥当的理论 ,形式法治论有一定的缺陷。但是相对于单一的实质法治论 ,本文主张多元的实质法治论。本文认为 ,并不是只能够存在一种类型的实质法治 ,法治的类型可以是多样的 ;在一定条件下 ,不同性质的法律、不同的政体、不同的文化都可能为法治的实行提供基础和条件。中国选择了实质法治理论指导法治建设 ,法治建设的目标不仅是通过完善一套形式性的法律制度以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 ,而且是通过这套制度以推进民主建设和人权建设。
出处
《湖南社会科学》
2004年第2期43-47,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Hun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