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用缺失和公司设立欺诈盛行的背景下 ,我国 1 993年公司法确立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设立欺诈 ,维护了债权人利益 ,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在我国信用环境、融资环境及市场环境发生一定变化的条件下 ,固守法定资本制度就缺乏其实际价值 。
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4年第3期133-135,共3页
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