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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对在治疗中植入患者体内的髓内针断裂应否承担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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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吴某于1998年11月因车祸造成右股骨粉碎性骨折,治疗后骨折愈合不良,遂于1999年12月20日到佛山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3日,佛山市某医院的医生为吴某施行了“取原钢板内固定、植骨重新行带锁髓内针内固定术”。手术后吴某于2000年1月18日出院。2000年11月2日,吴某到佛山市某医院处复诊,经X光检验,证实右股骨内所植带锁髓内针断裂。
出处 《法律适用》 2004年第4期70-71,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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