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 据不 是事 实 ,但 证据 与事 实 存在 内在 联 系,即 证 据是 证明 案 件事 实的“ 根 据”。证 据之 所以 能 够成 为证明 案 件事 实的 根 据,是 因 为证 据蕴 含 着诉 讼需 要 查 明的 案 件 事 实的 信 息 。 证据 中 的 这 些事 实 信 息 能够 揭 示 证据事 实 ,并由 此 查明 案件 事 实。事 实信 息 既是 证据 存 在的 前提 ,又 是证 据 事实 得以 发 现的 根据 。因 此,诉 讼 证据 其实就 是 蕴含 有案 件 事实 信息 的 信宿 ,也 就是 能够 作 为事 实信 息 载体 的物 和 人。认定 案 件事 实必 须 审查 、判 断其 依据的 证 据,其 原 因就 在于 必 须对 证据 中 的事 实信 息 进行 正 确 的 识别 和 判 断 。这 才 是 审 查、判 断 证据 的 诉 讼 程序 、法律 制 度存 在的 合 理根 据。
出处
《理论月刊》
2004年第4期100-107,共8页
Theory 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