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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经济类同种罪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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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告人张某,被检举受贿5万元人民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其在立案前已退回3万元,尚有2万元未退,遂将其刑事拘留。第二天张又主动交代了另外受贿2万美元和挪用5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尔后,张将赃款全部退回。经查,张未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未给国家造成损失。该案在判决量刑时。
作者 李新贵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74-75,共2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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