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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单位配制制剂的几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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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药品制剂管理走上了法制的轨道。《药品管理法》对制剂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医疗单位配制制剂“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制剂许可证》”。据此,国家卫生部在1985年对医疗单位制剂进行整顿验收之后,又于1990年组织了整顿验收和换发许可证工作。通过两次整顿验收,医疗单位制剂室的软硬件有了显著改善,制剂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保证了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但是,应当看到,当前医疗单位制剂配制也有几个值得注意的倾向,主要表现在:制剂的目的不够端正,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制剂室建设规模过大,制剂品种多而滥;大小医疗单位都在配制制剂,质量难以保证等。由于这些倾向的存在,不仅带来了一系列制剂的管理问题,而且反过来又影响了制剂工作。本文结合一些单位的做法,从四个方面谈点解决的对策和办法。
作者 杨永岐
出处 《中国药房》 CAS CSCD 1992年第3期20-21,共2页 China Pharmacy
关键词 制剂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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