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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不是审计质量保证的充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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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悉,深圳市基础产业中的国有企业2003年度审计工作将全部由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笔者由此联想到2001年年底中国证监会出台的双重审计以及其他类似事件.这些事件反映了一个现象,国际所的审计质量更能得到监管部门与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认同.也有不少人认为国际所审计报告质量不过尔尔,先不论这种观点是否正确,但国际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更能得到信任确属事实.有观点认为,如果不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国际所与内资所之间不可能产生差异,因为它们都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我国到现在没有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因此国际所审计质量也一样不高.但情况也许并不这么简单,笔者认为民事赔偿机制能够起到惩戒作用,但是没有民事赔偿机制,并不意味着国际所与国内所的审计质量都会低下,其审计报告没有本质差异;即便建立了民事赔偿机制,也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才能发挥其作用.
作者 杨君伟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56-56,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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