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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徽州“义男”考论 被引量:6

A Study on Huizhou "Adopted 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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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代徽州农村“义男”颇为盛行。传统观点认为“义男”即奴仆或变相奴仆。而从黄册底籍等文书资料看 ,农民和地主家庭均有蓄养义男者 ,类似奴仆的义男只是义男的属性之一。一些自耕农、佃农家庭收养义男并立为户主 ,义男和义父家庭的结合具有社会互助性质。在徽州这样宗族势力强大的地方 ,义男作为异姓继承者存在其间 ,表明宗族势力统治的松解。明中叶以后 ,在国家修正的法律条文中 ,承认了农民家庭义男的财产继承权和人身自由 ,这是明代社会变迁在法律制度层面的一种反映 ,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 汪庆元
出处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 CSSCI 2004年第1期100-106,共7页 Journal of Chinese Social and Economic Histor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1

  • 1彭超.《谈"义男"》 《安徽文博》试刊号.[Z].1980年,.第5页.
  • 2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241页,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
  • 3许文继.“义男”小论[J].文史知识,2001,0(11):94-99. 被引量:2
  • 4参阅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第217页《万历二十七都五图人户继承关系分类统计表》,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 5《大明律》第47页,《立嫡子违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
  • 6.《大明律》,《立嫡子违法条例》[M].,.第369页.
  • 7《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徽州千年契约文书》,花山文艺出版社1991年.
  • 8.《大明律》[M].,.第94页.
  • 9.如祁门沥溪王氏宗族《族规》有"义子异姓不得紊乱宗支"的规定.但即使是在宗族制度层面,也并不是绝对化的,如清初《新安张氏统宗谱》规定"有他姓入绍者,注曰某乡某氏来继,出绍他姓者,注曰出继某乡某某为后."明刊《歙县泽富王氏宗谱》亦有类似规定[Z].,..
  • 10吕绍祖.《新刻徽郡补释士民便读通考》[M].,..

共引文献12

引证文献6

二级引证文献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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