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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公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进行二次体制改革,政府股全部退出企业,由职工个人出资转换原有政府管理股份。在职工出资额度中有近200万元出资依据“股权认购书”直接由公司在各职工年薪中计扣转股。这部分职工工资职工个人并没有拿到手,而是直接投入企业作为“实收资本”。我们理解这部分直接投入企业转股权的职工工资不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又未找到国家税务总局相关的指示或文件规定,也不知我们的理解对不对?如果对,账务上应如何处理?
作者 王学军
出处 《会计师》 2004年第5期47-47,共1页 Account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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