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减刑在性质上属于刑罚的变更而非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 ,其是对终审判决的修改 ,应归属于审判权的范畴 ,按照司法的程序进行运作。而在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 ,减刑的适用是按照一种近似于行政报批程序来运作的 ,由此带来的后果是 :“暗箱操作”、公开性和透明度的缺乏 ,公权力行使的恣意化 ,参与机制的缺失 ,以至于使减刑制度蜕变成了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的一个“合法”途径。要对减刑的程序加以完善 ,使之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就必须以建构三角形的诉讼构造模式为目标 。
出处
《新疆社会科学》
2004年第2期74-78,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Xinj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