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笔者在公证法律服务实践中常感到我国现存的担保制度存在着一些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弊端,举一例证如下:某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捌佰万元,委托投资担保公司以保证方式向贷款银行为借款企业提供担保,并与投资担保公司签订<委托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企业以企业的库存商品(焦炭)提供抵押并向投资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物经当地工商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的物品(焦炭)存放在第三方某仓储公司仓库保管;就抵押物的保管,借款企业、投资担保公司与仓储公司签署了<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约定:"抵押物如需出库,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凭签发的抵押物放行单,保管方方可放行.
出处
《中国公证》
2004年第3期39-42,共4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