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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以量小而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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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地近日在廉政倡议中对廉政所涉及的“贵重物品”作出最新定性标准,即“凡是价格在200元以上的,就属于领导干部不许收受的‘贵重物品’”。如此给“贵重物品”定义,由字面上着确实是“从严”了,其实却反而容易产生一些歧义甚至反效果。 在有关惩治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中,之所以要尽量“细化”“量化”有关标准,是出于执行起来更具“可操作性”的考虑。而如此给“贵重物品”拟定标准或界限,却有画蛇添足之嫌。
作者 周士君
机构地区 新乡
出处 《中国海关》 2004年第3期5-5,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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