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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是赔偿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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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海运保险一般适用“仓至仓”条款。在实际业务中,货物由发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的风险千万不可忽视。因为卖方与买方的风险转移是以装运港船舷或船边为界,在此之前的风险都由卖方承担,买方不具有可保利益,即使买方投保了包括“仓至仓”条款的有关保险,保险公司也不对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承担责任。保险公司赔付的前提条件是:所发生的风险损失必须在所投保险险别规定的承保范围内;只有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不仅是保单的合法持有人,还必须享有可保利益。所以,在海运保险中,卖方应对货物装船前的风险进行单独投保,这样才能避免本文实例中的情况发生,才能确保自身的经济利益。
作者 于平
机构地区 山东经济学院
出处 《保险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52-53,共2页 Insurance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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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 1陶晶莹 邓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释解与应用[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 2天津市国际贸易学会.国际经济贸易百科全书[M].天津:天津科技翻译出版社,1991..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S].,..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S].,..
  • 5英国.海上保险法[S].,1960..
  • 6Dictionary of Marine Insurance Terms and Clauses, R.H. Brown Witherby & Co. Ltd. ,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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