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简介
符某于1996年7月16日到某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书中约定,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发给离场补贴.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续签了劳动合同,同样有合同期满发离场补贴的约定.2003年7月17日,合同期满后,符某要求发离场补贴未果,遂将用人单位告上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符某的仲裁请求是:本人合同期满前每月工资待遇1000元,在单位连续工作了7年,单位应发7000元离场补贴;根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因被诉人没有依约发给经济补偿金,应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500元;仲裁费由被诉人承担.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48-48,共1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