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例简介
小晴在甲公司做会计工作多年,2001年4月她又与公司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3月甲公司被乙公司收购,小晴的工作岗位没有因此发生变化.在此期间新用人单位乙公司也一直没有与小晴商谈有关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宜.2002年4月,小晴在上班途中发生车祸,经交通部门调查,汽车司机负全责.在小晴住院期间,乙公司派人送来1万元的支票,此后再未过问.不久小晴康复出院,当回公司上班时看到自己的位置上已经坐了别人.找人事经理询问,人事经理答复,由于小晴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合同自然终止.小晴当即提出质疑,自己虽没有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乙公司兼并了甲公司,应承担甲公司的义务;原来的合同确实已经到期,但自己继续在乙公司工作,应该享受公司员工待遇.在上班路上发生车祸,属于法定的工伤范围,乙公司应该按照工伤待遇给予自己补偿.在与乙公司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晴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支付工伤补偿.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49-49,共1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