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治文明的重心是制度文明,而宪法又位居制度文明的要津.因此,任何一个国家都奉宪法为国之大事,均以建设宪政为最高目标.但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历史传统、人文环境等均不相同,因此对于宪政的理解也呈多样性.我国学者对于宪政的涵义的概括大多是以毛泽东1940年发表的<新民主主义宪政>的基本思想为根据的.毛泽东在该文中指出:"宪政是什么?就是民主政治","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在此基础之上,学者们认为毛泽东的说法构成宪政的实质内容,"再加上形式要件的话,那么宪政应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宪政是以实行了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以保障人民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为目的,创制宪法(立宪),实施宪法(行宪),和维护宪法(护宪),发展宪法(修宪)的政治行为的运作过程".
出处
《新东方》
2004年第3期50-51,共2页
The New Ori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