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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措施不力 校方将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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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保障北京市2845所各类中小学150多万学生安全的《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于2004年1月1日施行。根据《条例》,北京市中小学生如因预防措施不到位而导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校方将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 马北
出处 《安全与健康》 2004年第03S期10-10,共1页 Safety & Heal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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