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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程中的“可容性危险原则”——医患关系不适用合同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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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检察日报》去年9月13日3版周文英“娶回病妻后,他毅然走上维权路”一文报道:已年过30的江西全南县陂头镇农民廖文德,经开证明、婚前检查等一系列程序后,于2001年8月18日与广东省南雄县的张玲(化名)结为连理。虽然廖文德在婚前就发现张玲的行为有点古怪,但并未太在意。婚后,张玲的怪异行为更为异常,发展到整天不吃不喝不说话。廖家人经四处打听,才得知原来张玲患有精神病,并在赣州市第三医院(精神病专科医院),找到了张玲在2000年12月的原始病历,病历上诊断:精神分裂症。”据此,2002年9月18日,廖文德向南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宣判婚姻无效,退还礼金,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同年11月法院判决婚姻无效,但驳回了廖文德的其他请求。这种判决结果仍难抚廖文德受伤的心,于是在2003年7月27日,将为张玲出具婚前检查“可以结婚”的全南县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张玲的婚检费等相关费用。 对此案例,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和本案所披露的事实,婚检机构(医院)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 张赞宁
机构地区 东南大学法律系
出处 《当代医学》 2004年第3期51-53,共3页 Contemporary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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