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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P实施中的问题及建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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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药监局的统一部署,我国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2004年底前完成GSP认证,否则将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药品经营资格。GSP认证关系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且认证期限已迫在眉睫。但是到目前为止,却只有极少数的企业认证完毕。以沈阳市为例,180余家药品批发企业和10家医药连锁企业中,只有5家批发企业和1家连锁企业通过了认证。
出处 《医药世界》 2003年第7期52-53,共2页 Medicin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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