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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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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采集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一般视每批化妆品数量大小,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包装单位。检验时,应分别从两个包装单位以上的样品中共取10g或10ml。包装量小的样品,取样量可酌减。
出处 《浙江化工》 CAS 2004年第4期35-36,共2页 Zhejiang Chemical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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