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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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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吉林、江苏、浙江、江西、山东、重庆、贵州、陕西省(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确保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地区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4年第4期36-36,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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