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下我国法理学界 ,法律规范结构问题的探究已处于沉寂的状态 ,其因并非在于问题已被解决 ,而是肇始于长期偏颇的陈述方式 :在一种极具隐蔽性的言说之下 ,“越界追寻” ,失去了准确的追问方向 ,因而偏离了目标 ,终使本问题的研究陷于困惑。为此要打开这种思考的“闷局” ,就须检视这种陈述方式本身的逻辑脉络 ,确定论域的方位 ,以使进一步的探究真正朝向“对象自身”。
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CSSCI
2004年第3期102-106,145,共6页
Zhejia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