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市经财政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于1988年开始进行了“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以下简称“税利分流”)的试点。三年多来的实践证明,税利分流的方向是正确的,成效是显著的,至今已成为我市处理国家与企业利润分配关系的主体形式。同时,还存在一些问题,要加以政策配套和完善措施,以利于全面推行。一、税利分流的特征和试点的基本情况试行税利分流的目的是为了探索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搞活企业。
出处
《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报》
CSSCI
1992年第1期13-16,共4页
Journal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