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3月14日,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3年3月24日以第101号海关总署令对外公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什么情况下有取得海关行政赔偿的权利、应当通过什么程序来实现取得赔偿的权利,明确了海关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及其法定义务,明确了海关行政赔偿的具体方式和计算标准、赔偿决定的履行和赔偿费用的支出,是海关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包括赔偿请求人直接向海关申请行政赔偿和复议附带提起赔偿)的直接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