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对“物业管理”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在该解释中首先明确了“物业管理”是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的,充分体现了契约至上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也正因为如此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和衡量双方行为的依据。以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多采用范本合同,基本没有个性化和针对性的内容,在新条例实施后,物业服务合同应充分明确约定相关的具体事项包括管理事项、违约责任、合同解释条例等。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03年第10S期63-63,共1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