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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审计要为人大预算监督服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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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审计法》第要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法实施以来,各级审计机关不断探索和完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的路子,在向政府报告审计情况的同时,也为人大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进行监督提供了重要参考依据,
作者 周梅
机构地区 湖北宜都
出处 《审计月刊》 2004年第5期18-1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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