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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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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出处 《对外经贸财会》 2004年第2期44-4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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