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3年6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公司法》的修订,列入“抓紧时间研究起草、待条件成熟时适时安排审议”的30件法律草案之一。根据以往立法惯例,借鉴其他国家、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的公司法规范,理所当然地成为本次法律修订的应有之义。而盛名在外的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很自然地进入了立法者的视野。然而,法条“拿来主义”的便利,往往使我们忽略了法条借鉴本身固有的困难和危险,甚至使我们对全面了解他国立法的种种不易也视而不见。本文试图通过客观的阐析,揭开特拉华州“公司法神话”的面纱,并以此为基础,对时下的我国公司法修订提出一些建议。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1期117-126,共10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