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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媒体监督清道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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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据报载,《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初稿)中对新闻媒体的监督权用专门条款明确规定:“新闻记者在预防职务犯罪采访工作过程中享有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建议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任何单位和履行职务的人员应当配合、支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赋予了新闻记者掌握事件真相所必需的四个方面的权利。这个规定。
作者 武志勇
出处 《声屏世界》 2004年第5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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