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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财产被盗物管企业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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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颜某系泉州市武夷花园住宅小区的住户,被告武夷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机构。2000年4月起,原告每月向被告交纳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62元,车位费150元,其中车位费交至同年12月30日。被告在小区内设有停车场,停车场旁设有保安岗亭并有3个保安轮岗值勤,原告按被告指定的位置停车。同年12月16日晚。
作者 刘长森
出处 《住宅与房地产》 2004年第03S期46-49,共4页 Housing And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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