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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的价值在于威慑和劝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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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制许可的规定最早出现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1883年的巴黎公约第5条(2)规定:本联盟的每一国家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专利赋予的排他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该条(4)规定:自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4年期间届满以前,或者自授予专利之日起3年期间届满以前,以届满在后的期间为准。
作者 文希凯
出处 《WTO经济导刊》 2003年第2期19-20,共2页 China WTO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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