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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欺诈与海上货物保险一切险的范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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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目前的海上货物保险制度下,无论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条款还是伦敦1982年的ICC(A)条款对承保风险都采取了:“一切险减除列明除外责任”的形式,即,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了海上货物一切险,只要货物的灭失或损害不是在保单列明除外责任的范围之内,那么只要货物海上遭受灭失或损害,一般保险人都要给予赔偿。这种责任范围的过于广泛和不明确直接导致了保险人责任的不确定。
作者 廖群文 单凌
出处 《中国远洋航务公告》 2003年第12期62-63,共2页 China Ocean Shipp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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