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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城市防洪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

Discussions on development of legal persons for rural flood control wor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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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水利工程建设三项制度改革,项目法人负责制是核心。对以社会效益为主,公益性较强的城市防洪工程项目法人的组建和确定,目前还不够规范和完善。本文提出了一些加强和推进城市防洪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的观点。
作者 高银生
机构地区 衡阳市水利局
出处 《水利技术监督》 2004年第2期29-29,36,共2页 Technical Supervision in Water Resour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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