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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业务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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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知道,对于个人来讲,国家永远是强大的。它拥有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全套机构,它的控制力无所不在。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接受国家的追诉而受到损害,就需要有一种在诉讼尚未开始就存在的公共规则。刑事诉讼程序就是为了平衡国家司法权力与公民个人权利之间;中突而制定的规则。
作者 李东升
机构地区 北洋律师事务所
出处 《天津律师》 2004年第1期28-29,共2页 Tianjin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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