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9年全国法院开始的以执行庭改为执行局为标志的执行改革,初衷有两个:一是希望通过在执行局内部建立一个监督制约机制,解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问题;二是在上下级法院执行局之间建立起统一领导的工作格局,以解决和提高执行效率问题。但是.在现有的执行局体制下,将执行裁决设置在执行局内部,在法理上和实践中均存在一些弊端:一是不利于明确执行局的性质和保障执行员的地位;二是不利于对执行权的监督;三是上下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无法形成统一管理、统一领导的关系。作者提出,要彻底解决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必须重新构建执行机构,设计新的权力运行机制。具体做法是:将现行执行局内设机构执行裁判庭从执行局剥离出来,赋予其新的职能,将其改造成执行裁判监督庭,行使执行救济和执行监督职能;将执行局改造成性质单一的行政性质的执行事务局,在此基础上,在上下级法院执行事务局之间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格局。同时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执行救济程序和工作制度。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30-33,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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