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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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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 庄某于2001年4月到某技术公司工作,双方于2001年4月29日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和聘任协议书,约定庄某任销售经理,月薪6000元。后庄某升任售前部总监兼董事长助理,月薪调整为10000元。2002年11、12月,公司在未向员工说明情况及进行协商的情况下,扣发包括庄某在内的部分员工20%的工资。经交涉。
作者 邢颖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北大核心 2004年第5期75-75,共1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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