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环境法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完善的体系,在合理开发和保护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我国环境法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例如对国家环境权益的保护关注较多,对公民环境权益的保护则重视不够.而将公民环境权视为公民基本的、独立的人权的呼声也仅限于学界之中,国外已成熟的公民环境使用权、知情权、参与权、请求权等理论还尚未走出学者的著作.具体表现为环境立法中过于注重行政管理手段,鲜有公民自我保护和参与环境管理等内容:环境执法中缺乏公众参与和监督,执法力度较弱,环境状况持续恶化;环境司法中多为环境行政诉讼,环境民事诉讼较少,环境受害者难以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
出处
《世界环境》
2004年第2期79-83,共5页
World Environ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