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研发方议价能力为控制变量,以出资方在研发联盟中获得的相对控制权为因变量,对中国制药产业1999~2002年 102个有效研发联盟合约样本进行了研究,证明了阿吉恩和泰勒尔的两个假设:出资方议价能力越强,控制权越应配置给出资方;项目越处于研究开发的初始阶段,控制权越应分配给研发方。本研究还证明了出资方的实际出资额(技术价格)是决定控制权分配的更重要的因素。
出处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6期28-38,共11页
Journal of Quantitative & Technological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