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权是一个不断演进的历史概念。司法权的源流,与法律具有同期性,但完整形态的、独立的司法权则是近代法治社会国家权力分立的结果。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司法权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不尽相同。与行政权的主动性、从属性和可诉性相比较,司法权具有被动性、独立性和终局性等特征。基于这些特征,司法权在构成上应包括审判权、检察权、民事执行权和刑事执行权。解决纷争、维护秩序、制衡权力和保障权利是其功能之外化。
出处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4年第2期84-90,共7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The Central Committee of The C.T.C